台北市政府勞工局職業訓練中心
100年度市府第二預備金委外職業訓練
招生簡章
核准文號:依據台北市政府勞工局職業訓練中心100年 月  日北市職訓輔第    號函辦理(核備中)
班 名 課程內容 就業展望 報名資格 訓練日期 甄試日期 自行負擔費用
中式餐飲
料理班
飲食文化認識、餐點概論、食材採購、廚房器具認識與維護、餐具與器皿消毒方法、成本控制、食品營養與健康、餐飲經營與行銷服務 、廚房操作技巧、刀工及盤飾製作、基本烹調法製作、米類點心製作、麵類小吃製作、飲料調製製作、中式熱食製作、綜合實習及共同學科 可至中大型飯店餐飲部、醫院、學校、安養中心等,擔任廚房之助理之工作或可自行創業

國中畢業以上
65歲以下

101.02.07
|
101.03.09

(180 hr)

101.01.18
星期三
上午9:30

3,238
幸福烘焙
伴手禮班
優質服務概念、烘焙市場趨勢、食品營養衛生、機具設備介紹、原料食材介紹、微型創業輔導、成本實務分析、烘焙點心、節慶伴手禮、特產伴手禮、觀摩見學、綜合應用及共同學科

可至飯店點心房、連鎖烘焙店及大賣場烘焙部担任烘焙技師或可自行創業

國中畢業以上
65歲以下

101.02.09
|
101.03.14

(180 hr)
101.02.01
星期三
上午9:30
3,175
訓練單位:財團法人中華文化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附設職業訓練中心     http://www.cvtc.org.tw
訓練地址:台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一段35巷7弄1-4號(永吉路127巷底)

一、招生目標對象(本案以招收失業或待業民眾為限)
二、每班訓練人數:30人
三、上課時間:全日制,週一至週五8:30~17:30
四、報名日期:101年1月2日起報名至各班甄試日前一工作天中午12:00止
五、報名時間:每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例假日除外
六、報名地點:台北市基隆路一段35巷7弄1之4號   http://www.cvtc.org.tw
七、電  話:(02)2769-7260~6轉218,219
八、報名手續:

 

1.親自或委託至本中心完成報名手續。
2.繳交兩吋半身照片2張學歷證件影本勞保資料表正本(開訓前一個月內列印)身分證影本乙份(新移民身份證明
 及戶籍謄本)
、並繳驗身分證、學歷證件正本(新移民免)
3.「非自願性失業勞工」持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具之職訓推介單最遲於各班甄試日前一工作天中午12:00前必須完成
 報名手續。
4.「長期失業者」,請於「各班次甄試日前取得「開訓前一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之證明
 文件」,並於甄  於甄試日補交
Ps.1.勞保資料表請持身份證至勞保局(北市羅斯福路一段4號)或各地辦事處列印。
  2.勞保資料表未能於報名時繳交,於甄試當天務必補交。

九、未錄訓之報名民眾所繳交之文件資料,請於錄取名單公告3日內親臨本中心辦理退件手續。
十、甄試方式說明:

 

(一)甄試當天上午9:30,於本中心舉行筆試,第一試(筆試50%),筆試成績前60名,參加口試(筆試錄取名單預定當日12時
 公佈張貼於本中心網站http://www.cvtc.org.tw及公佈欄)。
 1、甄試當日請報名民眾攜帶具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提前30分鐘親自辦理報到(簽名),未出具身分證明文件不得
   參加甄試。
 2、逾筆試測驗時間達15分鐘者,不得參加甄試。
 3、筆試試題範圍:職類相關知能(含國英數與職類基本常識)。
(二)各班依甄試當天下午2時起,於本中心舉行第二試(口試25%)。
(三)報名民眾「參訓歷史、參訓身分、最近一次失業期間」三項基本資料分數(25%),由本中心分別依「TIMS系統參訓
 歷史資料、報名者繳交證明文件、及勞保投保資料」詳實查核後列計分數。
(四)報名人數未達60人口試於筆試後立即舉行。

十一、錄訓方式說明:
 

(一)筆試、基本資料審查與口試三項成績需達錄訓標準六十分者為合格,正取30名、備取10名,錄取名單於5日內在
 本中心公佈欄(及網站http://www.cvtc.org.tw)公告,未達標準不予錄取。
(二)甄試成績不公告,個人如有疑義,請於錄取名單公告3日內以電話或書面方式申請成績複查(僅重新核
 算成績加總是否有誤),複查以一次為限。
(三)【甄試成績查詢窗口:許小姐、電話:(02)2769-7260#218】
(四)開訓後如尚有訓練崗位出缺時,將於開訓後3日內依備取序號依順序遞補學員。
(五)餐飲類學員如經錄取,入訓時需併繳體檢表(含肺部X光檢查及A型肝炎檢查)。

十二、具有下列特定對象身分之一者,繳交相關證明文件由本中心代為申請免繳自付額,
   奉核准後由政府負擔全部訓練費。
 

1.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性或自願性失業勞工
2.獨力負擔家計失業者(含家庭暴力已提離婚之訴)
3.中高齡失業者(年滿45歲至65歲)
4.身心障礙失業者
5.原住民失業者
6.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之失業者
7.更生保護人失業者
8.外籍與大陸地區配偶等對象失業者(持有依親居留及長期居留證)
9.因犯罪被害之失業者
10.長期失業者((1)有工作意願及工作能力‧(2)續失業達一年以上‧(3)勞保退保日前3年內,年資滿6個月以上,
 且持有開課前一個月內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具之求職證明文件)

  未符合上述身份之失(待)業者,應自行負擔招生簡章所列之自行負擔費用
 

 

 

以就業為導向職業訓練,歡迎欠缺職能而有強烈就業意願民眾,報名參加訓練

培養專業技能,回歸職場